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关于规范学生上课及文明礼仪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院风院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优化学院育人环境,规范管理,展现商院风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高等学校行为准则》([2005]5号)、《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校园礼仪文明行为规范》、《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部在籍本科生(中方单学位、中美双学位、美方单学位)和研究生。
第二条 学院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院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约,是学院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而进行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根本目的是育人。
第四条 学生在教学楼内等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打闹喧哗等不文明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学生找他人代课或替代他人上课等行为,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找他人代写或代写他人作业或毕业论文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阻碍、拒绝学院工作人员或教师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院工作人员或教师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或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国际商学院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