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图书馆规章制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9-22   浏览次数:486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图书馆规章制度

一、读者入馆须知

1. 凡我院教职工、学生凭校园卡入馆借阅,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进馆人多时,请自觉排队,按序进馆。本馆不对其他院系教职工、学生开放,如需借阅,请找主管院长批示。

2. 保持馆内高雅气氛,注意衣履整洁,穿拖鞋、背心等谢绝入内。公共场所,保持举止文明礼貌得体。

3. 保持馆内安静、整洁、安全。不得在馆内朗读、高声喧哗、打手机;严禁自行利用本馆电源使用各种电器;在图书馆内禁止喝饮料吃食 品( 如点心、水果、饮料、花生、香口胶等 ) 。

4. 楼梯禁止坐人、禁止在楼梯上放置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携带进馆。

5. 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不随意挪动阅览桌椅,禁止以任何方式占座。禁止随意涂抹刻画。

6. 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管理。

二、读者违规处罚办法

1. 用他人校园卡借阅图书资料者,一经发现,取消进馆资格一个月。转借他人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持证人负责。

2. 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出国、进修、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者按规定收取相应赔偿金。

3. 读者不得在书刊上批点、涂抹、撕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原刊资料售价的 100% - 500 %赔偿;严重者按偷窃论处(过刊合订本按全年各期价格总和计算赔款);损失书中附件者,按丢失全书处理。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需留在本馆。

4. 条码损坏者,每个条码赔成本加工费 2.00 元。

5.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之日前向图书馆报告,并赔偿原书,精装书刊仅购得平装书,需要赔偿平精版本的差价,赔书者应承担图书加工费 5 元。超过应还日期,应先交超期罚款。如无法赔偿原书,应酌情按原书刊的原价 5 ~ 7 倍(中文)或 7—10 倍(外文)赔偿。(期刊按全年的价格计算原价,成套图书按全套价格计算原价)。

6. 未办理手续,携书离开图书馆者,按窃书论处,学院除给予当事人以纪律处分之外,要求当事人按书价 10 倍赔偿书款并取消进馆资格 3 个月。

7. 读者应按时归还图书。如借书超期,超期 1-2 天,免收罚款;超期 3-6 天,从超期之日起每天 0.1 元;超期 7 天以上,从超期之日起每天 0.3 元,寒暑假除外,逾期图书不交罚金,停止借阅。

8. 私自拆装、调换、随意拉、 拆、卸室内设备,造成损坏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还将处以 10--50 元的罚款。

9. 在桌面上乱写乱画,或损坏桌椅者,除要恢复公物原貌外 , 视情节再予罚款 20--100 元和停借一个月。

10.在馆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乱丢杂物者、吃零食者 , 视情节给予 10--50 元的罚 款,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并停借两周。

三、图书馆借阅规则

1. 本馆实行开架借阅,读者进入图书馆前须将所带书包等物品放入存包柜中,允许带笔记本入内。凭校园卡到服务台换取代书板和存包柜钥匙。

2. 本馆图书可外借,期刊、报纸、视听资料、工具书不外借,只能在馆内阅览。

3. 读者选好图书后,应到服务台办理手续,同时交回代书板。

4. 读者阅览时每次只能取阅 1 册,阅毕须放回原处,不得多取乱放。

5. 馆内计算机供读者检索、浏览视听资料用,严禁私自带软盘、光盘入室,杜绝在网上下载或传播淫秽、反动、诋毁性的报道、影视、图片,更不能发布有害信息。严禁擅自安装、拷贝、删除、添加任何文件和程序,确有须下载有用的信息在工作人员同意后进行。

6. 如发现主机、鼠标、键盘、耳机等设备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通知工作人员解决,以避免被工作人员视为破坏者,更不能擅自调换。

7. 各类读者借阅权限:学生最多可借 3 册,借期 30 天 , 可续借 1 次;教师最多可借 10 册,借期 90 天,不可以续借。